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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24日

「台灣兒童」命不值錢,恨不身為「中國貓熊」!!



在這個景氣寒冬中,台灣小孩三餐無法溫飽的新聞層出不窮,連逛動物園都成為天方夜譚,但馬、郝政府現在卻洋溢著愉悅的氣氛,連袂恭迎木柵動物園中金字塔頂端的嬌客---大貓熊入住。為貓熊量身打造的「新光特展館」除造價高達3.1億之外,其他各項費用也都名列整個動物園之冠,連澳洲無尾熊、或是轟動一時的國王企鵝都望塵莫及,更別提在北市動物園地位卑微的本土保育類動物!台北市政府高唱的三貓計劃早在貓纜垮台之後岌岌可危,動物園收入更大受影響,動物園大力照顧身價超高的貓熊,對其他動物的照顧是否因此而受到排擠?因此,台北市議員徐佳青、吳思瑤於今日(12/24) 上午9:45於動物園正門口召開記者會,準備了兩隻名為「獨獨」「立立」的正港台灣本土保育類動物台灣黑熊面見貓熊,除了要求馬、郝政府重視台灣本土保育類動物之外,還希望馬郝能夠真的苦民所苦,不要再有「何不食肉靡」的心態!##CONTINUE##你在景氣寒冬 貓熊住在皇宮
徐佳青議員表示,經濟不景氣,台灣兒童社福機構認養人因為這波經濟危機而失業,減少或停止認養者所在多有,為了兩隻貓熊,馬、郝政府到底要花費多少民脂民膏在這兩位嬌客身上?為了這兩隻中國貓熊,台北市動物園園方2003年起即開始布置的新居,讓一隻貓熊平均可享有約209坪的超大空間;食物來源謹慎小心,怕數量供不應求,除了園內種植,還必須秘密的向竹農採購。根據前動物園園長陳寶忠表示,貓熊一年僅飼養費即逼近千萬元,以97年度預算來看,動物園飼料費用才編列3300多萬,光是貓熊就占用了其中的四分之一。號稱經濟馬上好的馬團隊,不僅讓人民苦哈哈難過景氣寒冬,還讓我們看著中國的貓熊,悠哉舒服的住在總統級皇宮。而這兩隻姓名中帶有政治統戰意味的「團團」、「圓圓」,徐佳青議員也強烈表示,未來可能邀集全北市學童舉辦公投命名活動,票選出北市兒童心目中最喜歡的貓熊名字!
M型化動物園 黑熊貓熊不同命
吳思瑤議員表示,動物園是教育小孩愛護動物,平等尊重生命的主要場所,如今動物園捨本逐末,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在特定的單一動物上,反觀園內其他「貧戶級」的動物,明明是具有台灣代表性的保育動物台灣黑熊,八隻黑熊不但一年僅有不到兩百萬的預算,照護人力更是比不上貓熊的高檔;兩隻貓熊一年卻編列高達3718萬的預算!動物園為討好中國,獨厚貓熊,給予超高水準的照護及研究,不僅愧對其他動物,更給參觀的孩童一個不良的示範。因此徐佳青及吳思瑤議員,專程帶來了兩隻台灣黑熊「獨獨」與「立立」代表園內動物來面見嬌客貓熊,也藉此提醒郝市府,應公平對待動物園內每一隻動物,不要讓黑熊都覺得「平平都是熊,怎會差這麼多!」。
台北市政府今年信誓旦旦高唱「三貓計畫」,對貓纜、貓熊即將帶來貓空地區的發展信心滿滿,但在貓纜垮台之後,已不復見這樣胸有成竹的氣勢,反而整個三貓計劃像貓纜塔柱一樣岌岌可危。現在引進貓熊,動物園又再度信心喊話,預計「每年至少增加九千萬的收入」這樣的浮誇藍圖,台灣人民是否還能相信?三貓已經變成散貓,貓熊能帶來的效益期短而有限,徐佳青議員及吳思瑤議員強力要求郝市府,不要再為了替馬總統收拾善後、為了討好中國而粉飾太平,製造空泛的榮景。台灣人民的經濟、民生,才是政府作為的首要任務!

記者會中,徐佳青及吳思瑤議員表示,昨日國旗因為貓熊來台而被撤下,即顯示出市府根本就沒有把「貓熊」當成是單純「動物」來看待,要求大家以平常心來歡迎貓熊的馬郝,早已悄悄的從細微末節 ,將無辜貓熊植入政治化的晶片,把不該是牠們應該承擔的政治重任強加在他們身上。除此之外,動物園內「台灣黑熊」的玩偶了了無幾,更有的商店已經下架,不僅在資源上造成強烈的排擠效應,就連紀念品的市場也被強制壓縮!保育動物的口號高唱,同為保育動物,卻受到這樣不平等的對待,是不是在馬郝眼中,不管是陳雲林或是貓熊,只要掛上「中國」兩字,台灣就得迴避,國旗就得偷偷藏起?兩位議員今日特地前往動物園,還意外的看見警方佈署警力在動物園戒備,讓議員非常難以理解,是黑熊會因為待遇不公逃出籠外抗議示威?還是又把哪位無辜的市民要錯當暴民?因此,徐佳青、吳思瑤議員要告訴郝市長,不要再掩蓋中國企圖一步步進行統戰的事實,如果真的這麼是單純的看待這項「交流」,何不讓廣大的北市學童,甚至全台灣的學童進行命名大賽!票選出一個大家最喜歡的名字!兩位議員強烈的呼籲郝市長,三貓已經變成死貓,不要用貓熊來模糊貓纜危機!



製表:吳思瑤辦公室

2008年12月2日

徐佳青議員控告馬、郝草菅人命



針對貓空纜車因塔柱掏空引發人民生命財產憂慮一事,台北市市議員徐佳青、吳思瑤今(12/2)赴監察院與地檢署,按刑法第一百三十條明文「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亟力催生貓纜的時任市長馬英九及其決策團隊與現任郝市府團隊提出彈劾與告訴。
徐佳青議員表示,因馬英九總統現享有刑事豁免權,但對於馬前市長自鳴得意的政績---貓纜---如今千瘡百孔,任台北市長時更以專簽方式,讓貓纜排除環評的法規,還能免建照、雜照及其他證件許可申請,路線數度變更,徐佳青認為,這攸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與公共建設是否涉及不法情事,都不該被豁免掉,馬英九總統於台北市長任內,對於貓纜從規劃到興建乃至營運的決策過程,巧妙玩弄法令,知法犯法、便宜行事,徐佳青議員面對受理監察委員洪德旋時,特別懇請監委本公正立場與職權所使,對貓纜一案詳加調查,至於現任台北市長郝龍斌是否對貓纜遇災後,未盡維護市民權益之責,也應進行巡察。
徐佳青與吳思瑤兩位議員,在一一將彈劾證物與監察委員詳加說明後,旋即前往地檢署按鈴申告,以涉嫌弛職務釀成災害罪者,對所有參與貓纜決策的台北市府前後任首長,提出告發。
##CONTINUE##
監察院 檢舉書
舉 發 人: 徐佳青 住址:台北市信義區仁愛路四段507號741室
被檢舉人: 總統 馬英九 (時任台北市市長)
住址: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22號
台北市長 郝龍斌
住址:台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主委范良銹 (時任台北市政府副秘書長)
住址: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三號
台北市前建設局局長黃榮峰
住址:台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
台北市前建設局局長林聖忠
住址:台北市大安區信義路三段157巷10弄8號2樓
台北市產發局長陳雄文
住址:台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
台北市前工務局局長陳威仁
住址:台北市文山區軍功路188巷17號9樓
台北市前工務局局長莊武雄
住址:台北縣永和市保安路55號2樓
台北市前工務局局長倪世標
住址:台北市中正區博愛路218巷8號
台北市工務局局長黃錫薰
住址:台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
台北市前交通局局長陳武正
住址:台北市八德路二段232-234號 中國國民黨黨部
台北市前交通局局長林志盈
住址:台北市文山區萬寧街2巷5號4樓
台北市交通局長羅孝賢
住址:台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
台北市前環保局長沈世宏
住址:台北市中華路一段83號
台北市前環保局長陳永仁
住址:台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一段183巷3弄3號2樓
台北市環保局長倪世標
住址:台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
為職司貓空纜車興建與營運之公務員等,涉嫌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者,依法提出告發事:
一、台北市政府工務局數度對外發布纜車是「機械遊憩設施」而非大眾交通運輸工具,故不必辦理環境影響評估,甚至於2005年12月28日公文明示:「『台北市貓空纜車系統新建統包工程』場(共六處場站)免辦建造執照、雜項執照及排除適用建築法全部申請許可案,本局同意備查,復請 查照」。(證物一)上述公文經多位民意代表舉發不法後,台北市政府始終以「貓纜不必辦理環境影響評估。惟本府為求審慎周延並廣徵意見,乃委託辦理『貓空纜車系統新建工程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確認開發行為對環境無不良影響。」答覆(證物二)。因此,被檢舉人明知貓空纜車建案既未經環境影響評估、亦未申請建照、雜照及其他許可證等,竟仍即貿然准許其興建,實難辭其咎。
二、時任台北市市長之被檢舉人馬英九為順利兌現其選舉政見,竟視上述法令規範於無物,務求貓空纜車於其台北市長任內完工以便其履行選舉政見以求順利當選總統。爾後,貓空纜車在94年11月10日開工後,台北市政府評估民間人士接手營運之意願過低,明知大眾捷運工具須經詳盡環境影響評估及所有證照申請始得興建及營運,被檢舉人竟草草於2006年3月2日會議將貓纜定位為「大眾運輸工具」並順理成章轉移給台北捷運公司。台北市政府主管機關之規避法律鑄成日後災害之惡行莫此為甚。(證物三)(證物四)
三、然而,貓空纜車自興建起至營運迄今已造成基座邊坡水土流失、基座掏空結構堪慮、運行噪音超過標準……等危害,乃至停駛期間兩個月內,已支付管銷維修費5000萬元,此所造成人民及社會法益之重大侵害。(證物五)被檢舉人無視上述災害之侵逼,竟於2008年9月30日強烈颱風薔密侵台後,仍不顧公共安全堪慮而執意讓貓空纜車恢復行駛,其枉顧公眾安危、蔑視社稷福址之劣跡敗露後,於地方民代及民間壓力下終於2008年10月1日宣佈檢修停駛。(證物六)
四、按刑法第一百三十條明文「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
下有期徒刑。」本罪以對災害有預防或遏止職務之公務員,廢弛職務不為預防或遏止,以致釀成災害者,為其成立要件。「廢弛職務」,指公務員未盡其職務應盡之責任者而言,依公務員職責之性質內容,就各個具體事實,綜合客觀資料而判斷其已達廢弛職務之程度者。「災害」係指災變之發生,使多數之公眾生命、身體、財產遭受損害者。貓空纜車之規劃興建已欠缺法令及證照核准、營運期間亦少有工程維護與安全規範之監督,被檢舉人迄今釀成之災害已造成水土維持及人民權益之重大損害,其等應以上述刑法第一百三十條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相繩。
綜上所述,職司系爭職務之被檢舉人眾多無由一一列舉,但相關人等均係特定或可得特定之人,仍待 鈞院詳加鑒察並逕行彈劾以儆不法
謹狀
監察院 公鑒

證物一:台北市政府工務局2005年12月28日公文影本乙紙
證物二:台北市政府回覆議員不必環評之理由乙份。
證物三:台北市政府2006年3月2日會議紀錄及施政報告內容。
證物四:變更台北市文山區纜車路線用地主要計畫案。
證物五:貓空纜車邊坡水土流失、基座掏空結構堪慮、運行噪音超過標準等相關報導影本數紙。
證物六: 台北市政府2008年10月1日宣佈貓空纜車檢修停駛之新聞稿及相關報
導影本數紙。



刑事告發狀
告發人 : 徐佳青 住址:台北市信義區仁愛路四段507號741室
被告發人: 總統 馬英九 (時任台北市市長)
住址: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22號
台北市長 郝龍斌
住址:台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主委范良銹 (時任台北市政府副秘書長)
住址: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三號
台北市前建設局局長黃榮峰
住址:台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
台北市前建設局局長林聖忠
住址:台北市大安區信義路三段157巷10弄8號2樓
台北市產發局長陳雄文
住址:台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
台北市前工務局局長陳威仁
住址:台北市文山區軍功路188巷17號9樓
台北市前工務局局長莊武雄
住址:台北縣永和市保安路55號2樓
台北市前工務局局長倪世標
住址:台北市中正區博愛路218巷8號
台北市工務局局長黃錫薰
住址:台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
台北市前交通局局長陳武正
住址:台北市八德路二段232-234號 中國國民黨黨部
台北市前交通局局長林志盈
住址:台北市文山區萬寧街2巷5號4樓
台北市交通局長羅孝賢
住址:台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
台北市前環保局長沈世宏
住址:台北市中華路一段83號
台北市前環保局長陳永仁
住址:台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一段183巷3弄3號2樓
台北市環保局長倪世標
住址:台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
為職司貓空纜車興建與營運之公務員等,涉嫌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者,依法提出告發事:
一、台北市政府工務局數度對外發布纜車是「機械遊憩設施」而非大眾交通運輸工具,故不必辦理環境影響評估,甚至於2005年12月28日公文明示:「『台北市貓空纜車系統新建統包工程』場(共六處場站)免辦建造執照、雜項執照及排除適用建築法全部申請許可案,本局同意備查,復請 查照」。(證物一)上述公文經多位民意代表舉發不法後,台北市政府始終以「貓纜不必辦理環境影響評估。惟本府為求審慎周延並廣徵意見,乃委託辦理『貓空纜車系統新建工程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確認開發行為對環境無不良影響。」答覆(證物二)。因此,被檢舉人明知貓空纜車建案既未經環境影響評估、亦未申請建照、雜照及其他許可證等,竟仍即貿然准許其興建,實難辭其咎。
二、時任台北市市長之被檢舉人馬英九為順利兌現其選舉政見,竟視上述法令規範於無物,務求貓空纜車於其台北市長任內完工以便其履行選舉政見以求順利當選總統。爾後,貓空纜車在94年11月10日開工後,台北市政府評估民間人士接手營運之意願過低,明知大眾捷運工具須經詳盡環境影響評估及所有證照申請始得興建及營運,被檢舉人竟草草於2006年3月2日會議將貓纜定位為「大眾運輸工具」並順理成章轉移給台北捷運公司。台北市政府主管機關之規避法律鑄成日後災害之惡行莫此為甚。(證物三)(證物四)
三、然而,貓空纜車自興建起至營運迄今已造成基座邊坡水土流失、基座掏空結構堪慮、運行噪音超過標準……等危害,乃至停駛期間兩個月內,已支付管銷維修費5000萬元,此所造成人民及社會法益之重大侵害。(證物五)被檢舉人無視上述災害之侵逼,竟於2008年9月30日強烈颱風薔密侵台後,仍不顧公共安全堪慮而執意讓貓空纜車恢復行駛,其枉顧公眾安危、蔑視社稷福址之劣跡敗露後,於地方民代及民間壓力下終於2008年10月1日宣佈檢修停駛。(證物六)
四、按刑法第一百三十條明文「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
下有期徒刑。」本罪以對災害有預防或遏止職務之公務員,廢弛職務不為預防或遏止,以致釀成災害者,為其成立要件。「廢弛職務」,指公務員未盡其職務應盡之責任者而言,依公務員職責之性質內容,就各個具體事實,綜合客觀資料而判斷其已達廢弛職務之程度者。「災害」係指災變之發生,使多數之公眾生命、身體、財產遭受損害者。貓空纜車之規劃興建已欠缺法令及證照核准、營運期間亦少有工程維護與安全規範之監督,被檢舉人迄今釀成之災害已造成水土維持及人民權益之重大損害,其等應以上述刑法第一百三十條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相繩。

綜上所述,職司系爭職務之被告發人眾多無由一一列舉,但相關人等均係特定或可得特定之人,仍待 鈞署詳加鑒察。謹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條提出告發者,狀請 鈞署詳為偵查,並即予起訴,以儆不法
謹狀

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公鑒

證物一:台北市政府工務局2005年12月28日公文影本乙紙
證物二:台北市政府回覆議員不必環評之理由乙份。
證物三:台北市政府2006年3月2日會議紀錄及施政報告內容。
證物四:變更台北市文山區纜車路線用地主要計畫案。
證物五:貓空纜車邊坡水土流失、基座掏空結構堪慮、運行噪音超過標準等相關報導影本數紙。
證物六:台北市政府2008年10月1日宣佈貓空纜車檢修停駛之新聞稿及相關報
導影本數紙。


具狀人: (簽名用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