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2日

徐佳青議員控告馬、郝草菅人命



針對貓空纜車因塔柱掏空引發人民生命財產憂慮一事,台北市市議員徐佳青、吳思瑤今(12/2)赴監察院與地檢署,按刑法第一百三十條明文「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亟力催生貓纜的時任市長馬英九及其決策團隊與現任郝市府團隊提出彈劾與告訴。
徐佳青議員表示,因馬英九總統現享有刑事豁免權,但對於馬前市長自鳴得意的政績---貓纜---如今千瘡百孔,任台北市長時更以專簽方式,讓貓纜排除環評的法規,還能免建照、雜照及其他證件許可申請,路線數度變更,徐佳青認為,這攸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與公共建設是否涉及不法情事,都不該被豁免掉,馬英九總統於台北市長任內,對於貓纜從規劃到興建乃至營運的決策過程,巧妙玩弄法令,知法犯法、便宜行事,徐佳青議員面對受理監察委員洪德旋時,特別懇請監委本公正立場與職權所使,對貓纜一案詳加調查,至於現任台北市長郝龍斌是否對貓纜遇災後,未盡維護市民權益之責,也應進行巡察。
徐佳青與吳思瑤兩位議員,在一一將彈劾證物與監察委員詳加說明後,旋即前往地檢署按鈴申告,以涉嫌弛職務釀成災害罪者,對所有參與貓纜決策的台北市府前後任首長,提出告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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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 檢舉書
舉 發 人: 徐佳青 住址:台北市信義區仁愛路四段507號741室
被檢舉人: 總統 馬英九 (時任台北市市長)
住址: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22號
台北市長 郝龍斌
住址:台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主委范良銹 (時任台北市政府副秘書長)
住址: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三號
台北市前建設局局長黃榮峰
住址:台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
台北市前建設局局長林聖忠
住址:台北市大安區信義路三段157巷10弄8號2樓
台北市產發局長陳雄文
住址:台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
台北市前工務局局長陳威仁
住址:台北市文山區軍功路188巷17號9樓
台北市前工務局局長莊武雄
住址:台北縣永和市保安路55號2樓
台北市前工務局局長倪世標
住址:台北市中正區博愛路218巷8號
台北市工務局局長黃錫薰
住址:台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
台北市前交通局局長陳武正
住址:台北市八德路二段232-234號 中國國民黨黨部
台北市前交通局局長林志盈
住址:台北市文山區萬寧街2巷5號4樓
台北市交通局長羅孝賢
住址:台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
台北市前環保局長沈世宏
住址:台北市中華路一段83號
台北市前環保局長陳永仁
住址:台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一段183巷3弄3號2樓
台北市環保局長倪世標
住址:台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
為職司貓空纜車興建與營運之公務員等,涉嫌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者,依法提出告發事:
一、台北市政府工務局數度對外發布纜車是「機械遊憩設施」而非大眾交通運輸工具,故不必辦理環境影響評估,甚至於2005年12月28日公文明示:「『台北市貓空纜車系統新建統包工程』場(共六處場站)免辦建造執照、雜項執照及排除適用建築法全部申請許可案,本局同意備查,復請 查照」。(證物一)上述公文經多位民意代表舉發不法後,台北市政府始終以「貓纜不必辦理環境影響評估。惟本府為求審慎周延並廣徵意見,乃委託辦理『貓空纜車系統新建工程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確認開發行為對環境無不良影響。」答覆(證物二)。因此,被檢舉人明知貓空纜車建案既未經環境影響評估、亦未申請建照、雜照及其他許可證等,竟仍即貿然准許其興建,實難辭其咎。
二、時任台北市市長之被檢舉人馬英九為順利兌現其選舉政見,竟視上述法令規範於無物,務求貓空纜車於其台北市長任內完工以便其履行選舉政見以求順利當選總統。爾後,貓空纜車在94年11月10日開工後,台北市政府評估民間人士接手營運之意願過低,明知大眾捷運工具須經詳盡環境影響評估及所有證照申請始得興建及營運,被檢舉人竟草草於2006年3月2日會議將貓纜定位為「大眾運輸工具」並順理成章轉移給台北捷運公司。台北市政府主管機關之規避法律鑄成日後災害之惡行莫此為甚。(證物三)(證物四)
三、然而,貓空纜車自興建起至營運迄今已造成基座邊坡水土流失、基座掏空結構堪慮、運行噪音超過標準……等危害,乃至停駛期間兩個月內,已支付管銷維修費5000萬元,此所造成人民及社會法益之重大侵害。(證物五)被檢舉人無視上述災害之侵逼,竟於2008年9月30日強烈颱風薔密侵台後,仍不顧公共安全堪慮而執意讓貓空纜車恢復行駛,其枉顧公眾安危、蔑視社稷福址之劣跡敗露後,於地方民代及民間壓力下終於2008年10月1日宣佈檢修停駛。(證物六)
四、按刑法第一百三十條明文「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
下有期徒刑。」本罪以對災害有預防或遏止職務之公務員,廢弛職務不為預防或遏止,以致釀成災害者,為其成立要件。「廢弛職務」,指公務員未盡其職務應盡之責任者而言,依公務員職責之性質內容,就各個具體事實,綜合客觀資料而判斷其已達廢弛職務之程度者。「災害」係指災變之發生,使多數之公眾生命、身體、財產遭受損害者。貓空纜車之規劃興建已欠缺法令及證照核准、營運期間亦少有工程維護與安全規範之監督,被檢舉人迄今釀成之災害已造成水土維持及人民權益之重大損害,其等應以上述刑法第一百三十條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相繩。
綜上所述,職司系爭職務之被檢舉人眾多無由一一列舉,但相關人等均係特定或可得特定之人,仍待 鈞院詳加鑒察並逕行彈劾以儆不法
謹狀
監察院 公鑒

證物一:台北市政府工務局2005年12月28日公文影本乙紙
證物二:台北市政府回覆議員不必環評之理由乙份。
證物三:台北市政府2006年3月2日會議紀錄及施政報告內容。
證物四:變更台北市文山區纜車路線用地主要計畫案。
證物五:貓空纜車邊坡水土流失、基座掏空結構堪慮、運行噪音超過標準等相關報導影本數紙。
證物六: 台北市政府2008年10月1日宣佈貓空纜車檢修停駛之新聞稿及相關報
導影本數紙。



刑事告發狀
告發人 : 徐佳青 住址:台北市信義區仁愛路四段507號741室
被告發人: 總統 馬英九 (時任台北市市長)
住址: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22號
台北市長 郝龍斌
住址:台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主委范良銹 (時任台北市政府副秘書長)
住址: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三號
台北市前建設局局長黃榮峰
住址:台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
台北市前建設局局長林聖忠
住址:台北市大安區信義路三段157巷10弄8號2樓
台北市產發局長陳雄文
住址:台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
台北市前工務局局長陳威仁
住址:台北市文山區軍功路188巷17號9樓
台北市前工務局局長莊武雄
住址:台北縣永和市保安路55號2樓
台北市前工務局局長倪世標
住址:台北市中正區博愛路218巷8號
台北市工務局局長黃錫薰
住址:台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
台北市前交通局局長陳武正
住址:台北市八德路二段232-234號 中國國民黨黨部
台北市前交通局局長林志盈
住址:台北市文山區萬寧街2巷5號4樓
台北市交通局長羅孝賢
住址:台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
台北市前環保局長沈世宏
住址:台北市中華路一段83號
台北市前環保局長陳永仁
住址:台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一段183巷3弄3號2樓
台北市環保局長倪世標
住址:台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
為職司貓空纜車興建與營運之公務員等,涉嫌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者,依法提出告發事:
一、台北市政府工務局數度對外發布纜車是「機械遊憩設施」而非大眾交通運輸工具,故不必辦理環境影響評估,甚至於2005年12月28日公文明示:「『台北市貓空纜車系統新建統包工程』場(共六處場站)免辦建造執照、雜項執照及排除適用建築法全部申請許可案,本局同意備查,復請 查照」。(證物一)上述公文經多位民意代表舉發不法後,台北市政府始終以「貓纜不必辦理環境影響評估。惟本府為求審慎周延並廣徵意見,乃委託辦理『貓空纜車系統新建工程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確認開發行為對環境無不良影響。」答覆(證物二)。因此,被檢舉人明知貓空纜車建案既未經環境影響評估、亦未申請建照、雜照及其他許可證等,竟仍即貿然准許其興建,實難辭其咎。
二、時任台北市市長之被檢舉人馬英九為順利兌現其選舉政見,竟視上述法令規範於無物,務求貓空纜車於其台北市長任內完工以便其履行選舉政見以求順利當選總統。爾後,貓空纜車在94年11月10日開工後,台北市政府評估民間人士接手營運之意願過低,明知大眾捷運工具須經詳盡環境影響評估及所有證照申請始得興建及營運,被檢舉人竟草草於2006年3月2日會議將貓纜定位為「大眾運輸工具」並順理成章轉移給台北捷運公司。台北市政府主管機關之規避法律鑄成日後災害之惡行莫此為甚。(證物三)(證物四)
三、然而,貓空纜車自興建起至營運迄今已造成基座邊坡水土流失、基座掏空結構堪慮、運行噪音超過標準……等危害,乃至停駛期間兩個月內,已支付管銷維修費5000萬元,此所造成人民及社會法益之重大侵害。(證物五)被檢舉人無視上述災害之侵逼,竟於2008年9月30日強烈颱風薔密侵台後,仍不顧公共安全堪慮而執意讓貓空纜車恢復行駛,其枉顧公眾安危、蔑視社稷福址之劣跡敗露後,於地方民代及民間壓力下終於2008年10月1日宣佈檢修停駛。(證物六)
四、按刑法第一百三十條明文「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
下有期徒刑。」本罪以對災害有預防或遏止職務之公務員,廢弛職務不為預防或遏止,以致釀成災害者,為其成立要件。「廢弛職務」,指公務員未盡其職務應盡之責任者而言,依公務員職責之性質內容,就各個具體事實,綜合客觀資料而判斷其已達廢弛職務之程度者。「災害」係指災變之發生,使多數之公眾生命、身體、財產遭受損害者。貓空纜車之規劃興建已欠缺法令及證照核准、營運期間亦少有工程維護與安全規範之監督,被檢舉人迄今釀成之災害已造成水土維持及人民權益之重大損害,其等應以上述刑法第一百三十條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相繩。

綜上所述,職司系爭職務之被告發人眾多無由一一列舉,但相關人等均係特定或可得特定之人,仍待 鈞署詳加鑒察。謹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條提出告發者,狀請 鈞署詳為偵查,並即予起訴,以儆不法
謹狀

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公鑒

證物一:台北市政府工務局2005年12月28日公文影本乙紙
證物二:台北市政府回覆議員不必環評之理由乙份。
證物三:台北市政府2006年3月2日會議紀錄及施政報告內容。
證物四:變更台北市文山區纜車路線用地主要計畫案。
證物五:貓空纜車邊坡水土流失、基座掏空結構堪慮、運行噪音超過標準等相關報導影本數紙。
證物六:台北市政府2008年10月1日宣佈貓空纜車檢修停駛之新聞稿及相關報
導影本數紙。


具狀人: (簽名用印)



1 則留言:

匿名 提到...

DPP執政時期
藍營立委奉命不讓阿扁所提名的監察委員通過
擔心是怕影響2008年總統大選
因為好像聽說馬市長有一些弊端
現在監委是馬英九提名
監察院感覺辦綠不辦藍
以前有一個體委會副主委和新聞局謝局長因為配合公投案而遭彈劾
像胡志強那樣台中市大火也應該被彈劾
因為這是人命
公共安全事項參照地方制度法的規定
這是地方自治事項
地方可以立法並執行
即使中央政府沒有規定
地方政府也可以自行立法
沒有牴觸中央法律或是中央政府沒有規定就不能執行的道理
只是老胡運氣好
碰到日本地震
當然除非台中市重選
否則不建議老胡停職
但是老胡重傷影響KMT形象
站在DPP支持者的角度
個人是樂觀其成